【基本案情】
本案商標申請人--章某,系福建省寧化縣知名商人,創(chuàng)辦了福建京元餐飲管理有限公司。該公司一直致力于大學食堂聯(lián)營、連鎖快餐餐飲服務等,通過不間斷的使用和推廣,使得“京元JINGYUAN”品牌在餐飲行業(yè)地位極高,擁有很大的品牌顯著性和知名度。
2003年,福建京元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應運而生。同年,申請人在第43類的“住所(旅館.供膳寄宿處),咖啡館,餐廳,飯店,汽車旅館,酒吧,流動飲食供應,茶館,日間托兒所(看孩子),養(yǎng)老院”服務項目上申請注冊“京元JINGYUAN”(即:第3427458號)商標并于2004年核準注冊。隨后申請人將該商標授權給福建京元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使用,并由該企業(yè)負責“京元”商標的品牌宣傳工作等。
“京元JINGYUAN”既是福建京元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商號,也是該企業(yè)使用的品牌。且作為企業(yè)品牌一直參與企業(yè)的所有經濟活動,已經樹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,與申請人企業(yè)建立了一一對應的關系。
經過多年的使用和宣傳,“京元”商標已經占據(jù)了一定的市場,作為福建省的團餐服務商的代表之一,已經是各大高校、大型的展會、商務會議、洽談會的供應商,樹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,集聚了較強的品牌商業(yè)價值和商標顯著性。而本案第59490362號“京元JINGYUAN”商標與第3427458號基礎注冊商標的商標形態(tài)完全一致,指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亦屬一致,其注冊使用,完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,具有注冊使用的合法性和顯著性要求。
本案商標局援引第52906091號“京元片皮烤鴨”商標(引證商標1)、第57847356號“JINGYUAN INFANT EDUCATION及圖”商標(引證商標2)來駁回申請商標。引證商標2當下已在其他案件程序中被駁回注冊,顯然已經對申請商標不造成影響。值得一提的是,由于商標局引證申請人第3427458號商標對引證商標1提出部分駁回,因此,當時引證商標1的權利狀態(tài)尚不明確。
巧合的是,由于本案申請人個人地址變更了,但商標未及時同步變更,導致第3427458號商標未及時收到商標局下發(fā)的《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(jù)的通知》而導致正處于使用中的商標不幸被“撤三”。
隨后,申請人委托我司對該撤三決定提出撤銷復審申請,同時在我司的悉心指導下收集了2017-2020三年間對涉案商標的使用證據(jù),包括企業(yè)的網站、餐廳承包合同、餐廳店招、廣告宣傳等,商標局最終認可了這些證據(jù),決定:“復審商標在“日間托兒所(看孩子);養(yǎng)老院”復審服務上予以撤銷,在其余復審服務上予以維持。” 該決定意味著引證商標1被商標局駁回了。但是其商標申請人蔡某對該決定不服,遂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經過法院審理最終維持原判,即:“引證商標1指定使用在“托兒所服務、養(yǎng)老院”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,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。”這也意味著本案商標局援引的引證商標1、2不再對申請商標的注冊構成障礙。
【審理結果】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二十八條、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四條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我局決定如下: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“日間托兒所(看孩子) ;養(yǎng)老院”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,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。
【典型意義】
本案中,涉及到的商標程序,環(huán)環(huán)相扣!
引證商標1的商標權利人明知“京元JINGYUAN”商標經過本案申請人多年持續(xù)的使用和推廣,在餐飲行業(yè)地位極高,品牌的知名度和顯著性都很高。非但不避開申請,反之為了自己的商標能夠成功注冊,并對申請人使用多年的“京元JINGYUAN”提出撤三申請,其惡意性明顯。
本案的申請商標的成功注冊并不是僥幸,而是在于一方面,客戶聽從我們的建議,及時通過“撤銷復審”程序,對被撤的商標進行挽救。另一方面,客戶也積極配合我司收集商標持續(xù)使用的證據(jù)。
經過我們的不懈努力,成功地讓引證商標1被駁回,搬開了客戶商標注冊的“絆腳石”,在該類別獲得初步審理通過。
發(fā)此案例,提供參考,希望有助于商標權利人,企業(yè)字號遭遇他人惡意撤銷的時候,不要輕易妥協(xié),拿起法律武器,合法地維護自己的企業(yè)字號以及商標權利!